2023正版资料全年免费公开三

  • 山不在高 flink
    水不在深 flink
    淡泊明志 flink

    2023正版资料全年免费公开三 > 法律常识 >

    劳务合同与劳动合同关系-劳务合同与劳动合同关系

    文章来源:ADMIN 时间:2024-03-29

    劳务合同与劳动合同关系-劳务合同与劳动合同关系

    3.法律关系方面:劳务派遣涉及三方关系,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之间的劳务派遣合同关系,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用工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的实际用工关系;劳务外包涉及两方关系,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之间的合同关系,承包单位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关系。 劳务派遣单位或者被派遣劳动者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同上面对于经济补偿金适用范围和计算方式)执行。劳务派遣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的(同上赔偿金)规定执行。 这里涉及三方主体。其中,实际用工单位和劳务派遣单位之间是平等合作关系,受民法调整。劳务派遣单位和被派遣劳动者之间是劳动合同关系;实际用工单位和被派遣劳动者之间存在实际用工关系。 刘伟认为,本案中该公司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在法定期限内与宋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是,宋某在取得毕业证前,属于在校学生,不是广义劳动法中合法的劳动者主体,其为该公司提供劳动,双方形成的.是劳务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对劳务关系的建立形式我国目前尚无明确的法律规定,所以在此期间公司与宋某可以不签订书面合同。宋某取得毕业证后,即具备了劳动者的主体资格,公司与宋某之间的关系由“劳务关系”转变为“劳动关系”。公司应当自双方具备劳动关系条件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刘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否则,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公司将可能承担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而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的法律责任。 实践中,无劳动合同通常包含几种情形:一是意欲认定的劳动关系期间未有相应的劳动合同,包括自用工之日起至劳动关系终止未曾签订过书面劳动合同,工作一段期间才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届期后未续签继续提供劳动;二是劳动合同抬头非实际用人单位,即用人单位为规避用工责任,使用其他单位的名义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三是用人单位为规避用工责任,与劳动者签订合作协议或劳务协议等,以合作或劳务的形式掩盖劳动关系的实质。 2.劳务派遣单位单方提出:劳务派遣单位单方提出的,可分三种情况,即:因劳动者的原因导致劳动合同解除的;因劳务派遣单位的原因导致劳动合同解除的;因用工单位退回的原因导致劳动合同解除的。 被派遣劳动者有用人单位解除2—10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劳务协议书通常适用于外包、派遣、临时工等形式的劳动关系。在这些场景下,劳动者往往通过劳务公司或中介机构与用工单位建立劳务关系,双方之间通过劳务协议书明确劳务内容和期限。而劳动合同则更多适用于正式雇佣关系,如长期雇佣、全职就业等。劳动合同的签订和执行更具有法律约束力和保障性。 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劳动合同必备条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6)劳务派遣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但是用工单位不能依据“客观情况发生重大改变”而退回被派遣者,可能是个潜在的风险;之前有不少劳务派遣公司是将被“用工单位退回”作为一种“客观情况重大改变”的情况,与被派遣者解除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法》实施后这一方式是否继续可行值得商榷。 可以预见到的是在《劳动合同法》生效后,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取代了原来合同终止成为风险和成本均较低的解除劳动关系的方式,因为违法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意味着双倍的补偿金。 4.以合作、合伙、劳务等合同为名行劳动关系之实的合同并不当然无效。其内容中,如包含符合劳动合同法第17条规定的工作内容、劳动报酬、劳动合同期限等内容,可以视为双方已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关系,劳动者无权以此为由主张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 1.劳动合同到期,除劳务派遣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被派遣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劳务派遣单位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依照上述劳动者解除的第1—8条的规定(协商一致以及用人单位有过错)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8、劳务派遣合同:劳务派遣单位(用人单位)和派遣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后,将派遣劳动者派遣至劳务派遣接受单位(工作单位)。 劳务派遣,是指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后,将该劳动者派遣到用工单位从事劳动的一种特殊的用工形式。在这种特殊用工形式下,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但不用工,即不直接管理和指挥劳动者从事劳动;用工单位直接管理和指挥劳动者从事劳动,但是与劳动者之间不建立劳动关系。 法律的意义在于实现ZY,而非恪守形式,要以“实质大于行使”的标准对劳动关系适格主体之间的合作、合伙、劳务等合同进行审查,看合同是否以这些合同名义行劳动合同之实,看劳动者提供劳动,是否符合用人单位“用工”的本质特征,如果均为是,则成立劳动关系,而不成立名义上的合作、合伙、劳务等关系。 法定解除是指在劳动合同订立后,劳动合同期限届满之前出现法律、法规或劳动合同规定的解除事由,一方当事人通知对方结束劳动关系的法律行为。法定解除包括劳动者的单方解除和用人单位的单方解除。 劳动合同必须要以书面形式确立来,不能进行口头约定。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的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有劳务合同书能否主张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务合同书》虽然名称有“劳务”字样,但包含了《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基本合同内容,可以视为书面劳动合同:双方基本信息、岗位、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劳动报酬、福利待遇等事项进行了约定、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权利、义务亦作出了明确约定,故该《劳合同书》可以视为双方订立的书面劳动合同。 本学期的课程中学习了总则、劳动合同的订立、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特别规定、集体合同、劳务派遣、非全日制用工、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在这里收获最大的是一下几个方面: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1、甲方招用乙方时应查验乙方与任何用人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的凭证,方可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乙方与原用人单位未解除劳动关系的,以及甲方聘用的退休人员,不能签订劳动合同。 3.劳动关系适格主体之间的合作、合伙、劳务等合同性质的认定。法律的意义在于实现ZY,而非恪守形式,要以“实质大于行使”的标准对前述合同进行审查,看合同是否以其他名义行劳动合同之实,看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否符合用人单位“用工”的本质特征,如果均为是,则成立劳动关系,而不成立名义上的合作、合伙、劳务等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