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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合同审查1000字-百度知道-劳动合同审查1000字

    文章来源:ADMIN 时间:2024-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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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次,关于劳动合同的鉴证,我国目前的规定是“鼓励鉴证”,而不是“强制性鉴证”。换句话说,鉴证只是劳动合同管理部门对合同进行审查认定的一种形式,并不是劳动合同成立的必备条件,更不能用它来作为劳动合同是否有效的标志。因此,称劳动合同未经鉴证机关审核盖章,就是无效合同的说法,也是站不住脚的。 答:对于提成发放,需审查劳动合同是否约定、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是否规定、是否确定提成的计算方法以及劳动者的实际履行情况。 认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签订的书面文件是否为劳动合同,主要需审查该书面文件的内容是否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所规定的劳动合同应当具备的基本内容,尤其要审查是否具有劳动者工作内容、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条件等与劳动者基本劳动权利密切相关的内容。 应当注意分辨“空挂资质”的个人与单位之间的纠纷。认定劳动关系是否存在,不仅应审查其主体是否适格、是否具有书面劳动合同,还应当审查当事人之间是否符合劳动关系的实质要件是否发生实际用工、劳动者是否提供有偿劳动并接受用人单位关系。“空挂资质”不存在实际用工关系,由此产生的纠纷,按照一般民事纠纷案件处理。 年终奖励是企业根据自身当年的经济效益给自己企业员工的一种奖励,属于企业内部自主管理的范畴,企业可以根据业绩来衡量是否发放、如何发放。除非存在“同工不同酬”、明显不公平等违法行为,否则不予实质审查。形式审查内容主要是:审查劳动合同是否有约定、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是否有规定、历年年终奖的发放情况以及相应年度的年终奖是否已履行考核程序。 案例回放:张小姐在某公司工作一年多了。但是最近由于在工作中出的几次差错,导致公司决定与她解除劳动合同。张小姐因此提起了劳动争议仲裁。仲裁机构在审查公司与张小姐签订的劳动合同时发现,公司在这份劳动合同上,没有加盖公司公章,也没有合同鉴证机关的鉴证,只有一个法人代表的个人签字。 《劳动合同法》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一旦面试者以欺诈手段或隐瞒了犯罪事实,轻则导致劳动合同失效,重则让企业牵连法律责任。故企业应收集应聘者的资料并审查,防止招用童工、招用与其他单位未解除劳动合同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招用不适宜特殊岗位工作人员的风险。 各方意见:有人因此认为这份合同属于无效合同,但张小姐认为:“第一,我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虽然公司没有加盖公章,但有法人代表的亲笔签名,这就表示公司认可该合同,怎么能说是无效合同呢?第二,这份合同虽然没经过鉴证机关审查鉴证,但合同条款中并没有违法和不公正的内容呀。所以,不能说这是一份无效劳动合同。”还有人认为:“劳动合同上没有加盖公司的公章,本身就不符合订立合同的形式要件,再加上又没有经过鉴证,这份劳动合同当然无效了。” 企业在订立劳动合同时,法定条款必须完备,在关键条款比如薪资待遇、工作地点、工作岗位上应当细致敲定后确定,不留可以斡旋的余地。劳动合同里有增删涂改内容的,企业应当要求劳动者在增删涂改进行确认。除认条款完备之外,应当注意条款的合法性审查。《劳动合同法》第26条规定,用人单位免除自己法律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第二,可操作性审查。特别是奖惩制度,何种情况属于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明确具体可预见。 第十二条 劳动者因涉嫌违法犯罪,其人身自由受到限制期间,用人单位可以中止劳动合同的履行,待有关机关对其审查终结后,按有关规定依法解除劳动合同或者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28. 劳动者涉嫌违法犯罪被公安机关收容审查、拘留或逮捕的,用人单位在劳动者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间,可与其暂时停止劳动合同的履行。 《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了企业对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劳动者基本情况有知情权,企业应当用好这项权利,做好对拟录用员工的入职审查和档案管理工作。这不仅有利于规范企业的用工管理,更重要的是为将来可能发生的劳动争议留存证据。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劳动者涉嫌违法犯罪被有关机关收容审查、拘留或者逮捕等原因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企业可以暂停履行劳动合同,暂停期间劳动合同效力中止,企业不承担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劳动者经审查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企业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经审查被错误追究刑事责任的,其暂停期间因履行劳动合同造成损失,可依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要求有关部门予以赔偿,劳动者恢复人身自由,企业应恢复履行劳动合同。 法律的意义在于实现ZY,而非恪守形式,要以“实质大于行使”的标准对劳动关系适格主体之间的合作、合伙、劳务等合同进行审查,看合同是否以这些合同名义行劳动合同之实,看劳动者提供劳动,是否符合用人单位“用工”的本质特征,如果均为是,则成立劳动关系,而不成立名义上的合作、合伙、劳务等关系。 经查,夏某的应聘报名表中载明其2010年4月至2016年6月在某银行总行授信审查部任审查员,公司提供的其人事档案中,其与某银行分行签订的《劳动合同》载明,其工作部门为银行分行信贷审查部,职务为高级风险经理,劳动合同期限为2014年12月3日至2017年12月2日止。上述事实证实其工作经历与其应聘报名表中所述内容严重不符,其填写的应聘报名表部分内容不真实。 (二)资格审查贯穿招聘及聘用工作全过程,一经发现不符合招聘条件、弄虚作假或违反招聘规定的,取消聘用资格,已经聘用的解除劳动合同。 (二)资格审查贯穿招聘及聘用工作全过程,一经发现不符合招聘条件、弄虚作假或违反招聘规定的,取消聘用资格,已经聘用的解除劳动合同。 3.劳动关系适格主体之间的合作、合伙、劳务等合同性质的认定。法律的意义在于实现ZY,而非恪守形式,要以“实质大于行使”的标准对前述合同进行审查,看合同是否以其他名义行劳动合同之实,看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否符合用人单位“用工”的本质特征,如果均为是,则成立劳动关系,而不成立名义上的合作、合伙、劳务等关系。 二是如何确定劳动合同的签订。在实务中,有的用人单位并未与劳动者签订格式的劳动合同书,双方签订了用工协议、聘任书、劳动协议、通知书等各种形式的书面协议,作为评判机构,审查的是这些名目繁多的书面协议的内容,确认其是否具备劳动合同的实质内容,即是否具备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如这些协议已具备了部分劳动合同必备条款,具有劳动合同的实质内容,即可确认双方当事人已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 (2)对基于用人单位过错的审查,以劳动者书面通知解除劳动合同时列明的事由为限。劳动者以用人单位存在拖欠或克扣加班工资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时,在追溯时限内因计算误差产生加班工资的欠付,累计不超过1000元的,用人单位应补足加班工资计算的差额,但不作为用人单位的过错。劳动者非因用人单位原因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事后又主张用人单位过错,要求经济补偿的,不予支持。 《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有关问题的意见(一)》第5条: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用人单位系合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可以依法裁决或者判决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基于同一事实在仲裁辩论终结前或者人民法院一审辩论终结前将仲裁请求、诉讼请求由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变更为支付赔偿金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应予准许。